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和電網工程審批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快新能源和電網工程審批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一屆六次全會、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七次全會暨全區經濟工作會議和2024年自治區“兩會”精神,加快新能源項目建設,推進新能源高質量全面爭先發展,率先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快新能源和電網項目審批建設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升新能源項目前期工作深度
明確新能源項目論證深度、接入系統方案設計研究報告深度,科學編制新能源和配套電網項目規劃。新能源項目申報納規前應落實擬選場址,完成敏感因素排查并取得相關支持性文件,完成投資決策或出具落實投資承諾函,取得電網企業出具的接入系統意見。(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及有關部門單位,地方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推動新能源項目和接網工程同步納規
配套220千伏及以下接網工程應與新能源項目同步完成敏感因素排查和可行性論證,與新能源項目同步“即報即批”一并納入規劃;自治區批復的新能源項目配套500千伏接網工程在新能源項目納規后的30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申請納規。(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及有關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進接網工程同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根據自治區電力發展規劃調整,電網企業須在規劃印發后60天內提出電網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等空間資源需求,編制電力設施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經同級能源、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審核后,報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同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壓減項目前期手續辦理環節
新能源和電網項目辦理用地、使用林(草)等各項前期手續,審批部門對申報材料“只補正、不退回”,對需要補正的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且只補正一次;申報單位一次性完成補正。(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全面施行前期手續并聯審批
新能源和電網項目辦理文物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礦產壓覆、生態紅線不可避讓性評估等各類審批手續時,依據項目單位申請實行并聯審批,除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的要件之外,不得互為前置。(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做好項目用地交付前期工作
新能源和電網項目核準(備案)后,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收儲、圈墻清表、文物勘探等工作,實現“凈地供應”,項目單位提供資金保障。新能源和電網項目在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對符合條件的(四至清晰、權屬無爭議、繳納完相關稅費),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證”,實現交地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同步辦理。(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優化新能源、電網項目土地手續辦理
持續抓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簡化電網項目審批的通知》(內政辦字〔2022〕55號)相關要求的落實落地,加大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力度,提高風電塔基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效率。(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手續制度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要求,依照有關規定已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內容的重大工程項目,不再另行評估。新能源和電網項目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在土地征收審批申報前,組織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單位:各盟市黨委政法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優化用林用草手續
新能源和電網項目的臨時使用林(草)地手續應與永久使用林(草)地手續同步辦理;審批部門受理使用林(草)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出具審查意見報上級部門。(責任單位:自治區各級林草主管部門,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推行代辦手續制度
新能源和電網項目在辦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時,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幫助項目單位與相關權利人簽訂補償協議、簽署公眾調查表等工作。(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做好項目建設配套基礎工作
在新能源和電網項目開工前,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完成征占地、房屋動遷、動遷安置、青賠清障以及與工程相關的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設工作,降低項目非技術成本;負責及時處置搶栽搶種、阻礙施工等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完善項目推進保障機制
各盟市要建立推進新能源、電網工程建設工作機制,成立工作專班,建立健全項目并聯審批、容缺受理、源網協同等推進機制,強化責任落實。(責任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著力加強項目監督管理
建立項目納規、審批、建設、并網、市場交易全流程監督管理機制,壓實主體責任、明確責任分工。建立新能源開發建設管理風險防范機制,及時廢止不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新能源項目,為新能源開發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更好優化資源要素配置,為更多有信譽、有實力的企業提供市場空間,為新能源產業和新能源裝備制造業協同發展創造良好政務和市場環境。(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及有關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發電企業按職責分工負責)
2024年2月8日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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